原(贛州)豪豐冶金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污染場地深度治理修復項目污染地塊位于贛州市章貢區水東鎮七里村,占地面積32697.59m2,地塊中心經緯度坐標為:114°59′7.80″,25°51′24.25″。本地塊最早開發時間可追溯至1958年,1958-2001年為原贛南化工廠電石、石灰生產車間,主要產品為電石、乙炔碳黑、雙氰胺、石灰氮、氧氣、氮氣、色素碳黑等。2001-2014年由贛州豪豐冶金化工實業有限公司租賃作為酸溶、電積銅、綜合生產車間等,主要產品為氯化鈷,副產品為電積銅。章貢區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6日對該企業下達關閉通知,至2021年廠區內生產線及其附屬生產設備(包括鍋爐)已全部拆除,地塊內建構筑物現已基本拆除(辦公樓、雜物間除外),地塊后期規劃為居住用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土壤污染防治文件要求,在地塊再次流轉或進行二次開發利用前,地塊使用權人等相關責任人應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關停搬遷工業企業原址地塊的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章貢區人民政府委托贛州市章貢區國有資產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單位)組織開展了本項目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污染土壤修復等各階段工作,各參與單位情況如下:
項目名稱:原(贛州)豪豐冶金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污染場地深度治理修復項目
項目地址:贛州市章貢區水東鎮七里村
建設單位:贛州市章貢區國有資產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調查單位:武漢金鼎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風險評估單位:武漢金鼎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修復方案編制單位:江西省地質勘探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單位:煜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監理單位:成都交大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效果評估單位:江西南大融匯環境技術有限公司
本項目用地規劃性質為住宅用地,即屬于第一類用地。根據《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的定義,“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9),風險控制值是指根據規定的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風險水平,采用相應的風險評估方法和場地調查獲得的相關數據,得到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值。
綜上,在風險水平均可接受的前提下,選擇更為經濟的數值作為修復目標值,即砷修復目標值選用20mg/kg,苯并芘修復目標值選用0.55mg/kg,鈷的修復目標值選用20.4mg/kg。
一、修復工程施工情況
2021年6月,委托單位委托煜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對本項目進行土壤修復的治理工作,并委托成都交大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擔任本修復工程的監理工作。
施工單位于2021年7月14日進場。根據設備進場計劃,開展施工準備工作,施工前期準備工作于2021年10月8日完成;本地塊內污染土清挖處置修復工程施工于2021年10月9日開始試運行,10月11日正式開工啟動。
2021年10月9日~2022年7月19日進行本地塊重金屬污染土的基坑開挖與外運工作,于2021年10月9日~2021年9月2日完成重金屬污染土磚窯協同處置及填埋工作。
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2月20日完成含苯并[a]芘污染土基坑開挖與外運工作,于2021年12月21日~2022年1月10日完成含苯并[a]芘污染土焚燒處置工作。
2021年9月9日~2022年9月2日完成本地塊廢水處理工作。
修復項目實際清挖修復污染土方量為205338.53m3,其中磚窯協調處置重金屬污染土共174534.72m3(299567.88);水泥窯協同處置含有機污染土約4709.44m3(約7351.60噸);填埋處置工程量約為25630.89m3(約39426.80噸)。
本地塊污水處理設備處理污水總量約為36595m3。本地塊因雨期雨水量較大,基坑降水經檢測合格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約6260m3;本地塊及地塊南側的二期項目,基坑殘留水體經檢測合格排入市政管網20553m3。本項目經污水處理系統處理污水量約為9772m3。
二、二次污染防治情況
本項目實施執行過程中,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規范、招標合同、修復方案、修復工程監理方案要求執行,實施過程規范,工程實施效果達到修復目標要求。環保措施落實與二次污染防治情況如下:
(1)土壤污染防治
①在污染土壤的清挖過程中,應盡量減少污染土壤的臨時存放,嚴禁堆放于非污染區,應嚴格限制清挖機械的活動范圍,防止將污染土壤帶離污染區域。
②在污染土壤的運輸過程中,應嚴禁超載,并加蓋密閉裝置,確保運輸過程不遺撒;現場施工機械和運輸車輛出場前應進行清洗,避免將污染土壤帶出場;卸車時,應將車停穩,不得邊卸邊行駛。
③污染土壤場地周邊應設置排水和集水設施,底部應設防滲層,頂部應加蓋防雨、防揚塵膜,防止減少雨水沖刷、污染物下滲,并定期噴灑水霧,防止揚塵。
④本場地修復過程中產生的所有的生活垃圾應經分類收集后,由當地環衛部門統一外運作進一步處置。
(2)大氣污染防治
①大氣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
a)在污染土壤的清挖過程中,應盡量減少挑動強度和作業面,揮發性污染土清挖時,污染土壤轉運車輛應為密封車輛。
b)在污染土壤的運輸過程中,運輸車輛應為密封車輛或進行苫蓋,運輸線路盡量避開人口密集區,并減少期間停留時間,減少土壤中污染物的揮發。
②有組織廢氣排放
對水泥窯及磚窯尾氣處理系統的排氣筒上各設置1個大氣監測點,對尾氣收集處置裝置定期檢查。
③施工機械尾氣排放
在污染土壤的清挖、運輸和修復過程中,都要大量使用工程機械設備,會排放大量的污染氣體,因此,為防止施工機械產生尾氣污染大氣環境,所有施工機械的尾氣排放均應滿足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即《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的第三階段排放控制要求)要求,并盡量減少使用時間和使用強度。
由于場地在修復過程中會有異味擴散,在場地修復治理全過程中使用PID對場地進行檢測,當空氣中PID檢測結果超過10ppm,暫停施工,并進行苫蓋,噴灑氣味抑制劑,待現場空氣中PID檢測結果小于10ppm,開始施工。
(3)水污染防治
①廢水排放
土壤基坑積水應集中收集,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排放,不應隨意排放;
污染土壤堆場應設置排水溝和集水池,防止雨水沖刷堆場;收集的地面徑流應有效處理,達標進行排放。排放水應符合國家水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
②生活污水排放
施工人員產生的生活污水應集中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不得隨意排放。
(4)噪聲污染防治
①減少設備噪聲
有機污染土壤的清挖、運輸、修復過程的施工機械、運轉設備等都會產生噪音。為防止其噪聲污染,應選用低噪聲設備、加強設備維護、采取噪聲隔離措施、減少設備運行時間,特別是夜間的使用頻率。對場界噪聲應定期監測,應采取設置綠化隔離帶等措施減小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②控制作業時間
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控制作業時間;特殊情況需連續作業(或夜間作業)時,須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并事先做好當地居民的工作。
(5)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①在污染土壤的清挖過程中,應盡量減少污染土壤的臨時存放,嚴禁堆放于非污染區,應嚴格限制清挖機械的活動范圍,防止將污染土壤帶離污染區域。
②在污染土壤的運輸過程中,應嚴禁超載,并加蓋密閉裝置,確保運輸過程不遺撒;現場施工機械和運輸車輛出場前應進行清洗,避免將污染土壤帶出場;卸車時,應將車停穩,不得邊卸邊行駛。
③污染土壤場地周邊應設置排水和集水設施,底部應設防滲層,頂部應加蓋防雨、防揚塵膜,防止減少雨水沖刷、污染物下滲,并定期噴灑水霧,防止揚塵。
④本場地修復過程中產生的所有的生活垃圾應經分類收集后,由當地環衛部門統一外運作進一步處置。
三、效果評估采樣
2022年9月2日修復單位完成污染土壤修復工作。效果評估單位通過收集、審核修復項目的相關文件與資料,結合人員訪談、現場勘察及布點監測等方式,核實工程的實施以及修復過程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等,綜合評估該地塊土壤修復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與規范要求,編制了《原(贛州)豪豐冶金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污染場地深度治理修復項目效果評估報告》。在資料回顧與分析的基礎上,確定了評估對象為基坑土壤、磚窯/水泥窯協同處置、廢水處置、潛在二次污染區域土壤等。土壤評價指標及標準為砷、鈷、苯并[a]芘。評估結果如下:
(1)基坑清理效果評估
對于施工過程中四個階段小基坑清理的效果評估,將各個小基坑點位的檢測結果與修復目標值進行逐一比對,其中有30個小基坑共106個樣品存在超標的情況,其余點位檢測結果均低于修復目標值。對超標點位進行擴挖之后重新在原點位采集土樣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經注意比對后顯示均小于修復目標值,施工過程中的四個階段小基坑的清理達到修復效果。
對于遺留的大側壁,有103個樣品的砷檢測結果超過修復目標值,有1個苯并[a]芘檢測結果超過修復目標值,有43個樣品的鈷檢測結果超過修復目標值。但由于東、南、北側均進行了放坡施工,西側在紅線外進行了支護樁施工,坡底位置為原紅線范圍所在位置,紅線范圍內四個階段小基坑的清理達到了修復效果,表明紅線范圍內污染土已清理完成,達到了修復目標的要求。
且地塊西側紅線外為已建成的古瓷路以及七鯉苑小區,地塊東側、南側、北側已納入建投項目修復施工范圍,因此本次基坑清理效果評估以基坑坑底評估結果表示。在第四階段小基坑效果評估的過程中,共采集小基坑坑底樣品126個,經過與修復目標值進行逐一比對,檢測結果均低于修復目標值,本次效果評估認為基坑清理達到修復效果。
(2)磚窯/水泥窯協同處置效果評估
本次效果評估對經過磚窯/水泥窯協同處置后生產的產品進行采樣檢測,共采集磚窯協同處置成品磚樣品415個,采集水泥窯協同處置成品水泥熟料樣品10個,資料審查及檢測結果表明:磚樣品檢驗項目結果符合國家GB/T5101-2017《燒結普通磚》標準的要求,且產品中重金屬砷、鈷的浸出濃度結果低于修復目標值;水泥熟料樣品符合GB/T 21372-2008 標準規定的通用硅酸鹽水泥熟料要求,且產品中重金屬砷含量低于修復目標值,重金屬砷、鈷的浸出濃度以及苯并[a]芘的浸出濃度均低于修復目標值。磚窯/水泥窯尾氣檢測濃度達到《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2013)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濃度限值的要求。
(3)廢水處置效果評估
本次效果評估共在廢水暫存池采集水樣47個批次,檢測結果均滿足修復目標值的要求,暫存池中的廢水在檢測結果達標之后由監理單位的見證下進行達標排放。
(4)潛在二次污染區效果評估
本次效果評估共采集潛在二次污染區樣品30個(含3個平行樣),檢測結果顯示非污染土暫存區點位、出場地磅、出場臨時施工道路、洗車池點位存在超標的情況。對比豪豐二期的效果評估結論,該非污染土暫存區原為豪豐二期項目污染土暫存中轉坪,且豪豐二期的效果評估檢測結果表明該暫存中轉坪存在被污染的情況。對比兩次檢測結果,檢測值均未明顯的上升,豪豐深度治理項目的實施未對暫存中轉坪造成污染加重的情況。
其余潛在二次污染區點位樣品的檢測結果均低于修復目標值的要求,修復工程的實施未造成入場地磅、污水處理暫存區、建渣暫存區以及藥劑庫等區域二次污染。且本項目二次污染的防治過程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根據效果評估監測結果,對風評階段構建的概念模型進行更新,修復竣工后,地塊已無目標污染物,無暴露風險,滿足未來規劃用地的環境要求。
四、效果評估結論
本項目治理修復工程主要包括基坑清理、廢水處理、污染土壤磚窯/水泥窯+安全填埋協同處置等工程。通過對地塊內污染土壤進行磚窯/水泥窯+安全填埋協同處置,有效地清運、處置了原(贛州)豪豐冶金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污染場地深度治理修復項目的污染土壤。
本項目治理修復工程建設前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工程在設計、施工和運行過程中均采取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環境保護設施及其它措施已基本按備案的修復技術方案的要求落實,達到修復技術方案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和管理要求。本項目按照修復技術方案要求施工,工程量均達標完成,各主控項目均達到有關規范要求。工程質量保證資料齊全完整,工程實體質量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實際完成工程內容與施工設計方案也基本相符,工程完成后的現場清理情況較好。
工程施工過程中,通過效果評估單位委托江西省鎢與稀土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江西省鎢與稀土研究院)、江西恒定環保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基坑清理土壤樣品、廢水處理站暫存清水池廢水樣品和磚窯協同處置成品磚、水泥窯協同處置成品水泥熟料、磚窯/水泥窯廢氣的檢測表明,各項目標污染物均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各項環保措施基本落實,達到預定的修復處置效果和環境保護目的,未造成二次污染。
工程竣工后,經效果評估單位采樣分析,本地塊修復范圍內基坑坑底清理效果達到了修復效果,《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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